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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們不能因現實而放棄理想,但更不能因理想而扭曲現實。司法者的職業定位,一方面要以法理原則為引路星辰,但另一方面更需要立足於現實情境來查漏補缺
  □廖奕
  在現代社會,司法擔當著守護正義最後防線的法治重責。但司法的權威不能自我封賞,亦非外力賦予,其植根於職業行為的內生權能。對司法者而言,這種神秘的權能比任何權力或權威都更為重要。這種權能孕育、集聚、凝結、彌散於司法實踐全過程,是國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構成要素。在新一輪司法改革熱潮中,司法職業如何定位?這是一個事關權能提升和全局戰略的大問題。
  從理想主義邏輯而言,作為裁判者的法官應當堅守法的精神,以合乎法理的倫理和論理完成案件的說理,讓同儕信服,給公眾交代。在司法過程中,法官必須是溫和的傾聽者,審慎的思考者,嚴格的解釋者,清晰的闡述者,以及最終的勝利者:沒有人可以隨便質疑司法,法槌一落,案結事了。
  有鑒於此,司法者應當做到:第一,勝任:具備足夠的法律技能。第二,獨立:免受一切內外因素干擾,包括個體性的決策獨立和整體性的機制獨立。第三,中立:保持心靈開放,避免偏見影響;獨立是中立的前提,中立是獨立的深化。第四,整合:將司法決定置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宏觀背景中,以最高的職業倫理為標準,自我評鑒、理性反思。
  然而,在現實中,這種理想主義的標桿,幾人能夠達到?我們不能因現實而放棄理想,但更不能因理想而扭曲現實。司法者的職業定位,一方面要以法理原則為引路星辰,但另一方面更需要立足於現實情境來查漏補缺。
  作為新時期司法職業的定位箴言:平等是前提,平衡是關鍵,平正是歸宿。
  首先,就前提要求而言,作為裁判者,司法人員決不能有高高在上、捨我其誰的自負和自傲,必須具有基於平等原則的平常心。也許是過於崇拜西方影視劇中的那些大法官,當下中國的司法者多少有些“法律王侯”的自得感和優越心。如能將這種情感轉化為法律裁判的動能,倒也有益無害,但問題在於,許多人缺乏轉化,直接將其作為私隱的心理慰藉和特權表徵,滋生了各種形式的司法懈怠、武斷、官僚化與腐敗風氣。須知,作為中立的第三人,司法者並沒有什麼與眾不同,尤其是在人民權力至高無上的國家,司法人員的服務職能與裁判職能是同出一脈的“活水”,都是為了源頭的大寫的“人”與“正義”!
  其次,就專業素質而言,司法者必須在紛繁複雜的案件結構中,把握精確的“平衡感”。借助美國管理學大師埃德加·沙因教授的理論,司法者的角色類似於“有所為有所不為”的“過程顧問”。當司法者接到案件,作為幫助解決問題之人,其有三種選擇:一是作為提供信息、意見和服務的“專家”;二是成為負責診斷並開出藥方的“醫生”;三是專註於建立平等與信任關係、不斷進行人際互動的“過程顧問”。結合當下中國現實,我們不難發現,三種不同類型的司法行為模式並存:“專家”的優勢在於,以法律為精密計算的超級機器,彰顯程序把控力;“醫師”的特長在於,以法律為模糊處理的宏觀背景,強調化解矛盾、重整秩序;而“顧問”的使命在於,以法律為過程導向的動態框架,在法情理之間探尋著神奇的均衡,既要做到合乎法律的規範,也要兼顧法律的社會效果。與專家和醫生的角色不同,作為過程顧問的司法者,一開始就強調與當事人的平等、親密、相互信任關係。在這種司法職業定位中,專家居高臨下的知識權力和醫生面面俱到的療治承諾都沒有市場,有的只是“就事論事”的深層交流,對核心問題的準確切診,對關係恢復的積極引導。要讓普遍的法律公義落地生根,在諸多個案中化為可見可即的公平與公信,離不開這種強調“過程”和“均衡”的司法職業定位。歸根結底,司法裁判應成為一種傳遞診斷技巧,建設性介入,以使當事人有更強的力量自我改善的“賦權增能”過程。
  面對法律糾紛,學院派專家可以做到紙面上的完美論證,但反覆推論得出的“科學結論”可能徒有虛言,於事無補。一樁關於離婚效力的案件,專家型法官似乎只需告訴原告,離婚手續合法,即可大筆一揮,即刻下判。但原告的委屈有誰知曉?該當何處訴說?原告只能陷入無窮的追悔,為了生二胎、購雙房,選擇“假離婚”,卻是弄假成真!而醫師型法官可能付出了海量心力,從瞭解案情到依法調處直至事後家訪,不斷反饋。如同新時期的免費保姆,他/她們如履薄冰,全程追蹤,生怕自己的一絲不慎,壞了大局,讓正義蒙塵。但他/她們很可能“好心辦錯事”,因為其包辦一切的姿態已讓當事人產生了全盤依賴心理。司法一旦陷入家庭瑣事的漩渦,任何細微的感情波瀾,都會成為法院裁決的對象——試問,有限的司法資源如何承受得了這般的“光榮”?當過分的依賴變成無條件的包攬時,法律家長主義的陰霾勢必蓋過公義的光輝。更可況,醫者即使都是妙手仁心,也有許多不能療治的病癥。
  如果司法人員必須在“有為”和“無為”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,那麼,“過程顧問”的角色正好契合這種職業需求。就專業素質而言,法官必須富有專業技能,同時恪守專業倫理,尊重並遵循大眾化的常識及人情。例如,案件正式審理前,可以通過圓桌會談方式,增進各方相互瞭解和信任;案件審理過程中,也大可不必刻意製造緊張和拘謹,法官不妨來幾句“高雅大度上檔次”的玩笑,舒緩氣氛,營造諧和;圍繞判後的答疑與釋理,不妨提供更多的可行性方案和策略,拓展司法建議的功能,彰顯“恢復性司法”的功用。從始至終,法官都應是理性、中立、溫和、親善、可信任的伙伴和咨詢者,無論是面對國家、還是當事人與公眾,其言辭、舉動、主張、理由、文字都應浸潤對社會均衡的整體關切,富含對價值闡釋的專業靈敏。
  最後,就行為規範而言,司法的根本價值在於公正,作為平等、平衡基礎上的總結性規訓,“平正”不可或缺。在漢語中,“平正”既可指儀容姿態,也可指品格美德,還可指調整過程。對司法者而言,端莊平易的舉止、公平正直的秉持、平衡矯正的程式——這些職業要求都重合聚焦於“平正”二字。對司法人員而言,“非淡泊無以明德,非寧靜無以致遠,非寬大無以兼覆,非慈厚無以懷眾,非平正無以制斷”(《淮南子》)。沈鈞儒在1942年創辦的律師事務所冠名“平正”,也是寄予了對新中國、新司法的渴慕嚮往。對於當下司法改革而言,以“平正”為核心職業要求,建構系統的行為倫理規範,勢在必行。
  (原標題:司法職業如何定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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